新办法出台!日照烟花爆竹禁限燃放有调整!
12月24日,直播日照从市新闻办举办的发布会上获悉,《日照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。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。《办法》规定的禁燃时间与2019年、2020年通告有调整。
在我国,烟花爆竹燃放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,有着深厚的民众基础。但近年来,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、生活方式的变化和环保理念的提升,烟花爆竹燃放的禁与限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。从近几年的情况看,不放、少放烟花爆竹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,禁限放工作已有广泛的群众基础。
目前,山东16市已有13市出台禁限放法规、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,1市出台禁限放通告,另1个已列入立法计划。自2019年以来,我市实施了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,赢得了广大市民的积极配合和支持,收效非常明显。
我市自2019年实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措施以来,2019年春节期间二氧化硫、二氧化碳指标同比下降13.6%,2020年也是略有下降,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改善的作用明显。
烟花爆竹燃放过后的“硝烟弥漫”和满地纸屑,产生的巨大噪音和大量废弃物,不仅严重污染了城市环境,也增加了城市管理的难度,与现代城市发展的要求极不协调。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是深化文明城市建设的内在要求,也是回应市民期待的重要举措。
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,从生产到销售环节无不潜在着危险,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,禁限燃放烟花爆竹也是势在必行。
《办法》的主要内容和重点问题
《日照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》为我市2020年市政府规章重点立法项目。《办法》共4章29条,涵盖了立法目的、职责任务、禁限燃区域、燃放管理、法律责任等,主要内容包括:
(一)明确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。《办法》规定,市、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,综合协调重大事项。明确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。同时,对有关部门职责以及乡镇、街道、居委会等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及宣传工作作出了规定。
(二)规定了烟花爆竹经营要求。《办法》规定,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,应当遵循合理布局、总量控制、逐步减少的原则,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批准新的零售点,已经批准的到期不再延续。
(三)划定了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区域。一是根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的授权,借鉴外地普遍做法,《办法》采取了“禁、放结合,放中有限”的管理模式。即明确日照主城区(北至山海路、西至青连铁路、南至上海路、东至黄海的区域)、岚山城区(北至坪岚铁路、西至沈海高速、南至绣针河、东至黄海的区域)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。莒县、五莲县可以根据实际自行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。同时明确,涉及安全的文物保护单位、风景名胜区、山林等八类区域,以及中高考、重污染天气期间全面禁放。
二是明确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划定禁限放区域。
三是明确举办焰火晚会等要按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。
四是规定了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禁止的事项。
(四)明确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。主要包括以下情形:一是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;二是提供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;三是破坏环境卫生的情形。
《办法》规定的禁燃区域、禁燃时间与2019年、2020年通告有何主要不同?
2019年市政府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,春节期间(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底,即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3月6日),城市建成区划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为尊重传统民俗,在小年(腊月二十三、二十四)6点至22点、除夕6点至正月初一22点和元宵节18点至22点时间段内,允许在专门设置的燃放点燃放烟花爆竹。
市政府2020年通告进一步压缩了可燃放的时间,规定城市建成区划定区域内允许除夕6时至正月初一22时和元宵节18时至22时在指定地点燃放外,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。
《办法》对禁限燃放的要求进一步从严从紧,规定在划定的主城区和岚山城区区域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。其划定的禁燃区域与2019年、2020年限放区域一致。
违反《办法》有哪些具体行为?将进行如何处罚?
《办法》中具体规定了以下四种具体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。
一是违法燃放法律责任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、地点或者时间燃放烟花爆竹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二是破坏环境卫生法律责任。在城市、县城建成区内,烟花爆竹燃放完毕后,未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的,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情节严重的,处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三是未经批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法律责任。未经批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,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,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,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四是提供燃放服务法律责任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、地点或者时间,从事庆典、婚庆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,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处五百元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同时,《办法》规定,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,可以以能够真实反映违法燃放行为发生时间、地点、行为人及燃放行为的视频、图片等向公安机关举报。
《办法》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燃放管理职责是如何规定的?
《办法》第四条规定,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,综合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,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作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。
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,加强组织协调、指导监督,指导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、业主委员会制定村民公约、居民公约和管理规约,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规范。
《办法》第五条明确,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,教育、民政、自然资源和规划、住房城乡建设、文化旅游、应急管理、行政审批、市场监督管理、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,应当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工作。
另外,《办法》第六条要求,社区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,加强对居民、村民的宣传教育,引导移风易俗和依法、文明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。业主委员会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