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

      从事烟花厂家爆竹批发的企业(以下简称批发企业)和从事烟花出口爆竹零售的经营者(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)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,分别取得《烟花爆竹经营(批发)许可证》(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)和《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》(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)。

      从事烟花出口的企业,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。

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焰火燃放爆竹经营活动。

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,实行企业申请、分级发证、属地监管的原则。

    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(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)负责指导、监督全国烟花厂家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。
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(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)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,统一批发许可编号,指导、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厂家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。

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(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)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,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厂家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。焰火燃放



电话:产品销售部 0791-88528088、烟花燃放部 0791-856390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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